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发文机关: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重要内容摘录:
第二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建立大运河历史遗存数字档案、大运河非遗传承人数据库和大运河传统民俗档案。
鼓励依托博物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场所,利用虚拟现实、立体放映等技术进行大运河遗产及与大运河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宣传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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